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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进项抵扣增值税销项的相关解答
  • 发布日期:2015-04-30 00:00:00
  • 文章来源:RTF
  • 作者: RTF

近日, RTF合作客户向RTF提出有关增值税进项抵扣增值税销项的问题。在解答这位客户的同时,想必也有许多企业会遇到类似的问题。此次,RTF就与大家共同探讨分析一下相关的问题。



问题背景

A企业与B企业有合作关系,但由于A企业增值税系统升级,对已的开具发票无法进行退票处理,现在只能为B企业开具维修费税率为6%的发票。

B企业的问题为,我们是否可以接受该张发票?并进行抵扣并入账?下次再进行修改?

 

问题解答

1、有关修理修配的税率为应为17%,而不是6%税率。故此发票开具项目与税率不匹配;

2、如果更换为合规一般纳税人进项发票后,是可以作为抵扣项目在增值税销项前抵减当月需要交纳的增值税的。

 

政策依据

就何种进项发票可以在销项前抵扣,相关政策文件参考如下:

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十条;

2、财税【2013】106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如大家就何种发票类型可以允许抵扣还存在任何疑问,或者不清楚手中持有的发票是否符合抵扣规定,请咨询RTF,我们可为大家进行解答,咨询电话:400-800-7472

 

政策原文引用:

为方便大家阅读,RTF摘录相关政策原文如下:

第一部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第二部分:关于《财税(2013)106号》

第二十二条、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四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四)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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