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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局可追缴企业已备案,并享受税收优惠的免税税金
  • 发布日期:2015-05-19 00:00:00
  • 文章来源:RTF
  • 作者: RTF

财税【2013】106号附件三,通篇就免征增值税事项做了说明。但是实操中,企业依旧存在各样问题。RTF近期接手案例:澳大利亚XXXX跨境勘探企业,依据其业务实质为“跨境技术咨询服务”,2014年免征增值税超过200万元人民币,近期却接到税局通知要求追缴企业这部分判定为免税的税金。
RTF在此特别提醒已经获得或者正在计划办理增值税免税备案的纳税人在办理免税备案需要注意的风险:
 


1、目前所有的免税在税局均采用“备案制”,即免税的判断权在企业,风险由企业承担;税局保留日后的稽查权;

2、RTF建议已经在实行的增值税免税的企业进行以下自检:
1)针对离岸或者跨境咨询业务合同,是否属于技术合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开发)?
2)如属于则是否获取科委、商委的技术合同,离岸外包合同、技术进出口合同审批文件?
3)是否就上述文件在税局办理增值税免税备案时,一并提交到税局?

3、特别需要注意误操作可能被判定为企业自动放弃免税
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件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 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目前北京市国税执行操作如下:如针对签订合同,在开具第一张发票时,未做免税处理,视同企业放弃免税,在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最后,RTF再次提醒所有可能适合减免税的纳税人企业:
1、在合同发生时,要第一时间申请减免税手续,在已经开具交税发票后,视同企业自行放弃免税;
2、在办理减免税手续时,要特别注意从操作上进行完善,帮助企业提高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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