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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走出去”可享受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有哪些?
  • 发布日期:2015-06-24 00:00:00
  • 文章来源:RTF
  • 作者: RTF

党中央提出“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落实“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的十项措施。国家对“走出去”企业、服务“一带一路”发展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增值(营业)税免税及零税率、出口退税、所得税抵免及税收协定等方面。现梳理归纳“走出去”企业能享受的个人所得税优惠相关规定。



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


1、免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2、附加减除费用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即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1300元附加减除费用。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执行。


小贴士


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税额。


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区别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和不同所得项目,依照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内不同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国家或者地区的扣除限额。


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前款规定计算出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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