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六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三)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因此,通过投资取得的非专利技术,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发布日期:2015-06-12 00:00:00
文章来源:RTF
作者: RTF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六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三)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因此,通过投资取得的非专利技术,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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