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三、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四、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按照上述文件规定进行清算,有清算所得的,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否则不需要缴纳。

北京
上海
新加坡
纽约
发布日期:2015-08-24 00:00:00
文章来源:RTF
作者:
服务领域







最新公开课
Nancy
2016-04-06
热点标签
TAX 专栏





最新活动
国际财税组织 KEY WILL GROUP 成员






